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男41歲具保人陳瑞貞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瑞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6月10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嗣由具保人陳瑞貞繳納現金5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