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宜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
一、查案外人 吳勇霖 於民國89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於民國99年6月4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嗣於99年6月9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查案外人 黃品喻 於民國95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於民國98年8月23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嗣於98年10月6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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