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3號
訴訟代理人 吳啓孝 律師
梅玉東 律師
被告 何汶珊 (HOMANSHAN)
原居新北市板橋區區運路117號7樓(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