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劉戡宇 被告 劉于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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