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FONGIONCHUN(香港地區人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0244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FONGIONCHUN(中文姓名: 方潤泉 )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60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指虎(下稱該手指虎)1只,經鑑驗認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0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該手指虎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該局)鑑驗其為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係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等情,有該局112年4月6日桃警保字第1120027314號函及檢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相片(即照片中編號7所示刀械)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該手指虎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種類及數量備註1手指虎1只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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