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91號原告 郭緗誼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被告 李泓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