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原告 任紹涵
侯健頤 莊美華 被告 王昱勝
薛宏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9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2人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496號審理中,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任紹涵、侯健頤、莊美華並非刑事案件之被害人,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3人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另原告任紹涵、莊美華之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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