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憶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巫瑞珍 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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