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廣宥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青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姬東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7,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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