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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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746號原告AW000-A111181(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被告 許家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1時32分許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中午12時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