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19號
原告 葉智欽 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葉智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少濚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