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黃煜翔 債務人 汪忠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一)380,
000元(二)190,000元(最高透支額度),約定於(一)民國97年5月22日(二)民國97年5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一)8.88(二)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證一)。
㈡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一)178,
932元(二)196,991元,收息至(一)101年3月10日(二)99年3月2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
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繳息明細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汪忠明│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78932││3月11日起│││││元│││││├──┼───┼─────┼──────┼──────┼───────┤│002│新臺幣│汪忠明│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96991││3月2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汪忠明│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8932││4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汪忠明│自民國99年0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6991││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