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9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宗良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173號、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紀宗良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曾鈴媖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