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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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080元(公告土地現值320元×244平方公尺=7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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