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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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調字第41號原告家家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新港鄉三間村6鄰三間厝243號,有戶役政資料查詢表在卷為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