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完成工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97年4月25日以97年度補字第114號裁定,命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修繕臺北縣○○鎮○○路61之4號6樓房屋屋頂防漏、防熱工程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7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未依限補繳裁判費,自難認已補正,其訴既逾期未補正,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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