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環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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