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3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所指之附表。
二、聲請狀及委任狀上未有代理人用印,請補正之。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