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