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清田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88,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然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