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原告 林秀雄 被告 侯定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407號侵占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雖原告具狀一併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之事宜,但觀書狀上列原告之住所地址已在本院所在地桃園市境內,即悖刑事訴訟法第55條後段所定僅限「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始能指定送達代收人之要件,況且附帶民事訴訟未能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事項之規定,是觀前揭現下指定送達代收人一舉顯非適法,至於後續民事訴訟程序則須循從民事訴訟法相關送達事項之規定自不待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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