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告林足
關鎮耀 李智慧 林汝晏 鄭瑞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王唯鳳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複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宗銘
楊奎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中關於遲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年十月十八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民國一○○年十月十九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記載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款項之遲延利息起算日為「自100年10月19日起」,惟主文誤載為「自民國100年10月18日起」,為顯然之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