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 李黃秋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年
5月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莊琦華┌──────────────────────────────────────────────────┐│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9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X─0000000│股票│1│309│││01││─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