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44號原告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被告 彭蓓玉
曾秀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蓓玉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撤銷被告彭蓓玉與曾秀里間就坐落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段○○○○號建號之房屋及所坐落同段363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且塗銷系爭不動產上之信託登記。而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1,683元【計算式:土地價格:150萬4,883元(公告現值44,463元×面積4,39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7/10000)+房屋課稅現值:346,800元】,惟原告對於被告彭蓓玉之債權額為本金147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是依首揭說明,本件應以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
3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萬4,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