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8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安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安倫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