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丁章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乙紙以
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