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救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丁章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乙紙以
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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