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0197號
原 告 甲○○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