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68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未據原
告繳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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