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蔣臨沂 被告 張文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黃宗揚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