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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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原告 林叡新 被告 蘇力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就原告請求金額於逾新臺幣壹拾萬元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逾刑事判決認定之損害,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先
法官林政斌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