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訴人 曾智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伍坤濰伍浩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其上訴利益,並據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記載上訴聲明之上訴狀(倘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聲明應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予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鍾佩真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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