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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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THOAI阮文話選任辯護人吳宜星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26號、第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THOAI阮文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NGUYENVANTHOAI阮文話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刑法第
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疑重大,且為逃逸之外籍勞工,在臺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5年8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8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