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63號上訴人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李正芳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上訴人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參加人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政賢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複代理人 廖珮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