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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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451號聲請人 李錦銘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