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號
原告宜蘭縣宜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
吳光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勇仁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