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戊○○丁○○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2624號),業經本院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