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郭美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瑞華 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06號所為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83,700元(計算方式:2,880,774+102,926=2,983,700),應徵再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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