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83號原告 林瑞華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 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分就下列事項,於108年2月25日前具狀陳報:㈠被告方面:
⒈被告先前曾抗辯合夥關係仍存續,原告單獨向被告請求是當
事人不適格,但後來答辯八狀又主張合夥已於101年11月解散(本院卷二174頁),請確認是否還要抗辯合夥關係仍存續?是否還要抗辯被告當事人不適格?⒉主張合夥解散之原因,是符合民法第692條的哪一款?主張
解散的時間點為101年11月,有何證據證明(蓋兩造均不爭執被告從101年9月28日之後即未再繳納貸款,另被告於答辯四狀係主張102年7月17日 詹金品 代理被告向原告為退夥之意思表示,與答辯八狀所載亦不同)?若欲主張被告有向原告為退夥之意思表示,其為意思表示之證據為何?⒊對於原告主張原告102年9月17日之匯款,有告知訴外人詹
金信,要求 詹金信 轉告被告,有何意見?⒋被證5之被告、 陳兆慶 寄送予原告之存證信函,寄送時間為
何?㈡原告方面:
⒈108年1月16日民事緊急陳述意見狀,所稱原告有告訴訴外
人詹金信,要詹金信轉告被告,所要求轉告被告之具體內容為何?是僅單方面轉告,還是兩造有「協議」原告清償的是原告自己應分擔的部分,其他未清償的餘額都是被告要負責清償?若主張有協議,證據為何?若僅單方面轉告,被告有無任何回應?⒉關於臺南房地之160,000元補貼部分,系爭協議書第3條係
約定「如順利完成,則由『登記名義人』補貼160,000元予原告」,而原告於101年3月12日係將臺南房地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詹謹瑋 、 詹勳安 ,並非被告,被告並非登記名義人,原告主張得向被告請求之法律上理由為何?當初為何會約定由「登記名義人」補貼?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