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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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林貞妮

被告 何庭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黃國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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