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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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林貞妮
被告 何庭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