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1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欒永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