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14號原告 張亞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冠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書記官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