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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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6號
原告 林德 和
被告 林世修
陳金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鎮○段000地號(面積163.13平方公尺)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846元【計算式: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63.13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3=1,103,8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