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86號原告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欽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益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3,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