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49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 陳展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暉燁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8萬6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5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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