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07號聲請人 楊馬秀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3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