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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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7號原告 涂昭賢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經本院依法調解,調解不成立後,續行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6,86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69,013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66,01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6,01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評估是否就本件訴訟向專業律師諮詢法律上之意見,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