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02號原告 林邦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50元(即依原告民國112年7月6日行政訴訟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二、原告未於訴狀中具體載明究竟請求本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金額)。
三、原告應補正賠償義務機關之拒絕賠償理由書。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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