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台南縣歸仁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王進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及丁○○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五九九二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韓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