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4號
參加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保展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 律師上列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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