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相對人 林金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相對人、第三人東連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債權債務關係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借款、買賣價金、手續費、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
6年9月2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東連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0月1日與聲請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購買機器設備,約定標的物全部價額為32,860,000元,由買方東連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價款,詎自107年10月8日起第三人東連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即未依約支付價款,尚欠聲請人31,15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其等約定,買賣價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三人東連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繳息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年1月4日雲院忠非平決107年度司拍字第172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東連節能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惟渠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7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林厝寮││3647│3275│1分之1│││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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